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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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與主犯

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認為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均為主犯的觀點,既不符合刑法第26條的規定,也不符合刑法分則關於聚眾犯罪的具體規定以及聚眾犯罪的實際情況。

  • 在一律構成共同犯罪的聚眾犯罪中(如聚眾鬥毆罪),雖然可以以刑法分則對首要分子規定了較重的法定刑為依據,認為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對這種首要分子不能適用刑法總則關於主犯的規定。
  • 在是否屬於共同犯罪應視案件情況確定的聚眾犯罪中(如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分則規定只處罰首要分子。
    • 如果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則只有一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無所謂共同犯罪,也無所謂主犯與從犯之分。
    • 如果案件中的首要分子為二人以上,則構成共同犯罪;首要分子起什麼作用,應在首要分子之間進行比較、分析,不能將首要分子與不構成犯罪的其他參與人進行比較;如果二人以上均在組織、策劃、指揮聚眾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則皆為主犯;如果有人起主要作用、有人起次要作用,則應分別認定為主犯與從犯。

處罰

對於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如聚眾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