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
取得
股东权是股东通过出资所形成的权利。出资者通过向公司出资,以丧失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性质
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股东出资创办作为社团法人的公司,成为该法人成员,因而取得社员权。
原则
由于任何一个公司都是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而每一股东的出资又往往是不一样的,又由于公司是负有限责任的,由此决定了股东权的两项基本原则,即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和股东权平等原则。
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对于股东权来说是至为重要的,它是指股东除按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于公司之债务或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其他责任,或曰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正是由于股东权的有限责任原则才使得股东能够无后顾之忧地向公司投资,才使得公司能够募集资本,扩充规模。
股东权平等原则
股东权平等原则,是指任一股东所享有之权利与负担之义务均属平等而无差别待遇或歧视,即所谓同股同权。
但股东权平等事实上是指按照股份数额的比例而言平等,并非按股东人数的划一平等。因为如前所述,每一股东的出资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一致的,股东只能根据其对公司的出资额的比例来具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所以每一股东实际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取决于其出资比例。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权利是平等的,持有较多股份的股东在法律上并不比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优越,尽管在事实上持有较多的股份的股东的意志比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的意志更有可能在公司得到实现,但这种差别是由表决规则决定的,而非由股权差别决定的。
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除该条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条文中都规定了股东的具体权利。
股东权利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十二类:
- 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 股份转让权;
- 优先认购新股权;
-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 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 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 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账簿的查阅权;
-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复制权;
- 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 公司重整申请权;
- 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分类
股东权中的上述权利又可依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财产权与管理参与权
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包括财产权与管理参与权,上述权利中,第1至5项为股东权中的财产权,第6至12项为股东权中的管理参与权。
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根据权利之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自益权与公益权
根据权利行使之目的,公司法理论将股东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一般属于财产性的权利,如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和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是公司事务参与权,一般为非财产性权利,如出席股东会并表决权、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权、公司文件查阅权、对董事及高级职员监督权、请求召集股东临时会或自行召集权等。
从公司的本质上讲,公司只不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因而自益权是目的性权利,而共益权不过是为了实现自益权的手段性权利。
普通股股东权与特别股股东权
根据权利主体,股东权可分为普通股股东权和特别股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根据权利之行使方式,股东权可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