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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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是指向公司出資、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東權利和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股東亦稱為出資人、投資人,但出資人、投資人的概念更為寬泛,例如向合夥企業出資也可稱為出資人,但合夥法中稱為合夥人而不稱為股東,股東是對公司法上的出資人的特別稱謂。

資格

股東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組織,還可以是國家,當國家作為股東時需明確代表國家行使股東權的具體組織,例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

法律對股東並無行為能力的要求,所以理論上股東可以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當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作為股東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使股東權利。

股東身份或者資格的法定證明文件是公司的股東名册。公司登記機關備置的相關文件並非股東資格的法定證明文件,更非唯一文件。但是,若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股東資格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革除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可以股東會决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此稱為股東資格之革除

股東權

股東的義務

義務

作為公司股東,應當根據出資協議、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包括:

  1. 出資出資是股東最主要的義務。股東應當根據出資協議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向公司出資的義務。
  2. 參加股東會會議:參加股東會會議既是股東的權利,同時也是股東的一項義務。股東應當按照公司機構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股東會會議,不能親自參加時可以委托其他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並行使表决權
  3. 不干涉公司正常經營:股東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關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權限以及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行使權利,應當尊重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職責,不得干涉董事會、經理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不得干涉監事會的正常工作。
  4. 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權禁行:公司法第16條第2、3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决議,被提供擔保的股東或者受被提供擔保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關于該事項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决議的表决。這稱為利害關係股東表决權的排除。
  5.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