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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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連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前後次序銜接。連續背書的第一背書人應當是票據上所載的收款人,持票人應當是最後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

受讓人只需以背書連續的票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人身份,而無須提供其他證明。

背書不連續之後果

如果背書不連續的話,持票人當然也就不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持票人資格,造成權利行使的障礙。但是,如果持票人能够證明自己是合法權利人,仍可行使票據權利。

票據法規定的依背書連續而承認持票人爲合法持票人的制度,不過是爲權利人設計的更爲便利的權利行使途徑,而不是對權利人的特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