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密期
脱密期,是指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职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届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部门,以确保员工不再获知新的商业秘密。因此,脱密期又被称为提前通知期。
脱密期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6年《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该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此处“一定时间内”指的就是脱密期,也是脱密期合法存在的法律依据。
期限
根据前述1996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脱密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双方可以在一至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商定。
但是,当劳动合同的剩馀期限短于双方约定的保密期时,员工提出辞职而此时企业才主张执行脱密期,这个问题如何处理呢?
一般认为,如果在合同到期前双方都没有续签合同的意思表示,在离合同到期前六个月企业没有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当员工提出辞职之时企业主张执行六个月的脱密期是违反劳动合同的,因为首先在执行六个月的脱密期已经超出劳动合同的期限,脱密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因而企业的这种做法显然违法;其次,企业作为管理者对脱密期的执行有权利也有义务,如果脱密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出现矛盾,理应由企业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面对这种状况,企业仍可尝试下列途径保护商业秘密:
- 在劳动合同剩馀期限内协商变更脱密期的期限,执行脱密措施;
- 与员工协商解除脱密期的规定,与其订立竞业禁止协议;
-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来规制员工的保密义务。
调岗问题
同时,在脱密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以减少已获知商业秘密的员工进一步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脱密期内用人单位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的,一般先将劳动者调离机密部门,安排到不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在劳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在脱密期内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就调整后的岗位进行约定,则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安排其工作岗位。
在脱密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员工仍须遵守用人单位的种种规章制度,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再建立劳动关系。
脱密期内员工的待遇
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其在脱密期内的待遇,既可约定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也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员工均应遵守。
但法理角度来说,用人单位不应在脱密期内任意降低员工的工资,即使将员工调到工资水平较低的工作岗位上。因为脱密期是合同期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合同期内的待遇已约定在劳动合同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不得任意更改。员工离职前进入脱密期,也不是因为员工有任何过错,而是用人单位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而采取的防范措施,用人单位是脱密措施的受益者,当然应当承担脱密期的成本,因此应当按照员工进入脱密期前的工资水平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则不应为用人单位的受益而承担损失。当然,如果原岗位的某些收入是直接与绩效挂钩的,那么对于这一部分的收入,合同双方可以进行特别约定。
此外,脱密期内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依然合法有效,因此员工的社会保险等费用企业仍然要为员工支付。
脱密期与竞业禁止之关系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据此,脱密期与竞业禁止相互排斥,只能择一适用,因为同作为企业两种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都是对企业有利的,法律不能在给企业双重保护的权利而忽视对员工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