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信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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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信息權,乃具體人格權的一種,是自然人對其個人資料信息所享有的支配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這是我國在法律上第一次明文規定自然人個人信息權。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1條作出了同樣的規定。

特徵

具有以下特點:

一、主體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作為法律的擬制主體,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信息是要向社會公開的。至於出於保護公平競爭,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一些不希望被外人知道的技術秘密、經營秘密是通過商業秘密權來保護的。

二、客體是自然人的個人資料信息。

個人資料信息包括自然人的生物學信息、遺傳密碼、身份證信息、戶籍信息、婚姻狀況、家庭構成、職業情況、財務信息、教育狀況、社會交往、網絡交易數據等。凡足以能識別該自然人的、據此能將該自然人特定化的信息都屬個人信息,都是自然人信息權的保護對象。

三、權利表現以自我決定權為基礎。

自然人對其個人信息的占有、掌控、利用等,完全由個人支配,他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的個人信息。

內容

自然人信息權的內容主要有:

  • 占有權,權利人對於自己的個人信息有占有、管控的權利。
  • 使用權,權利人對於自己的個人信息有使用、如何使用或不使用的決定權。
  • 保護權,權利人有權制止他人對自己個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買賣、提供、公開等侵權行為。對於非法侵害個人信息權的組織、個人,權利人有依法追究侵權人責任的權利。對於依法獲取自己個人信息的組織、個人,權利人有查詢其信息的安全、使用等情況的權利。在造成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有關組織或個人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由此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權利人有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的權利。
  • 更正權,信息處理機關所掌握的個人信息不完整、不正確時,權利人有權要求該機構更正。

性質

對於自然人信息權的性質,學術界存在著不同觀點。

所有權說

因為個人信息資料可以作為商品被利用,可以被權利人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有人主張這種信息權就是一種所有權,可以採取所有權的保護模式。

隱私權說

又因為個人信息資料都是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有人認為個人資料信息就是隱私權的客體,利用隱私權來保護個人信息足矣。

具體人格權說

持該說者認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體現著自然人的人格要素,是足以將某一自然人特定化的信息,因此,自然人信息權是一項自然人享有的具體人格權,個人信息的收集、處理、利用,關乎自然人的人格尊嚴,表現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我國民事立法所體現的就是這樣一種精神。

利用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所有權模式來保護個人信息資料,忽視了人格尊嚴的至高無上,也不能有效地維護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是不可取的。

自然人信息權所保護的個人信息與隱私權所保護的個人隱私雖都屬個人信息,都是自然人個人所獨有的,並且都是不願意為公眾所知的個人信息,但兩者有區別。自然人的隱私信息,僅指純粹是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當事人不願意也不便被他人知道、干涉或侵入的私人資料、私人活動或私人領域的信息,其範圍要比自然人個人資料信息窄得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如手機號碼、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一般情況下也不屬個人隱私。如果僅僅用個人隱私權保護,是無法涵蓋自然人的所有個人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