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的即时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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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的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虽有发布命令之余暇,但若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主体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者制度。

类型

根据强制的标的不同,行政上的即时强制可分为如下三种:

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

如《卫生检疫法》、《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和《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上的强制隔离、强制治疗,以及《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盘问、检查、留置,该法第14条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第15条的交通管制,第17条的现场管制和强行驱散等。

对住宅、事务所等进行的强制

如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执法人员直接进入住宅或者商店进行检查、搜查以及审计部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等。

对财产的强制

如当场查封、扣押、冻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