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的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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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的即時強制,是指行政主體根據目前的緊迫情況沒有餘暇發佈命令,或雖有發佈命令之餘暇,但若發佈命令便難以達到預期行政目的時,爲了創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狀態,行政主體不必以相對人不履行義務爲前提,便可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和財産予以強制的活動或者制度。

類型

根據強制的標的不同,行政上的即時強制可分爲如下三種:

對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強制

如《衛生檢疫法》、《急性傳染病管理條例》和《愛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上的強制隔離、強制治療,以及《人民警察法》第9條的盤問、檢查、留置,該法第14條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第15條的交通管制,第17條的現場管制和強行驅散等。

對住宅、事務所等進行的強制

如爲制止嚴重違法犯罪行爲,保護公民的生命安全,執法人員直接進入住宅或者商店進行檢查、搜查以及審計部門進行的監督和檢查等。

對財産的強制

如當場查封、扣押、凍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