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爲有代理權而須由本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
表見代理的代理權有欠缺,本屬於無權代理,因本人行爲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權存在,在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間,信賴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較本人利益更應保護。所以,表見代理發生有權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爲人負代理行爲的效果。例如,甲公司長期委任乙爲總代理與丙公司交易,後甲撤銷了對乙的授權,卻未通知丙公司,乙此後再以甲公司的名義與丙公司訂立合同,此即爲表見代理。
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此即爲表見代理發生有效代理效果的法律依據。
類型
表見代理,按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可分爲三種類型,即未予授權之表見代理、超越權限之表見代理和代理權終止之表見代理。
法律要件
表見代理要發生有效代理的效果,自然要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如須有三方當事人、代理爲合法行爲等。這裏主要說明作爲表見代理的特別法律要件。
(一)以本人名義爲民事法律行爲。包括以本人名義實施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因爲如果不是以本人名義爲民事法律行爲,縱有爲本人計算的意思,只能適用無因管理或隱名代理的規定,表見代理只是適用於顯名代理。
(二)行爲人無代理權。表見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行爲人若有代理權,適用有權代理的規定,即使代理權有瑕疵,也只能適用狹義無權代理的規定,與表見代理無涉。
(三)有使相對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徵。這一點是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最大的不同,也是表見代理之所以發生有權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所謂「信其有代理權」,是本人有作爲或者不作爲實施某種表示,使相對人根據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例如,交付印章與行爲人保管,或把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行爲人,行爲人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根據行爲人握有本人大印的事實,即可信行爲人有代理權。
(四)相對人爲善意。相對人在與行爲人爲民事法律行爲時,幷不知其無代理權,且無從得知。如果相對人有過錯,則不能適用表見代理;若相對人有惡意,明知行爲人無代理權還要與之爲民事法律行爲,按民法通則第66條第4款的規定,由行爲人與相對人對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效果
(一)發生有權代理的效果。即因行爲人之行爲,在本人與相對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本人不得行使無權代理之撤銷權和其他抗辯權,對行爲人表見代理的效果按有權代理承受。
(二)相對人有撤銷權。表見代理旨在保護相對人利益,相對人對於表見代理應享有選擇權,既可以按狹義無權代理,享有撤銷權;亦可按表見代理,接受與本人的民事法律行爲,與本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