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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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係指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獨立地面對本訴的原告和被告,通常情況下是法院基于被告的要求而將其納入本訴,即所謂通知參加訴訟。個別情況下,被告型第三人會主動參加訴訟對本訴當事人(主要是對本訴被告)的指控進行抗辯。因此,該第三人的地位實際上處於被告的地位。

訴訟地位

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不同於輔助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於要在實體上承擔民事責任,該第三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實際上已經成為訴訟標的,是法院審理和判斷的對象。因此,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一定是當事人。雖然是當事人但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又不是本訴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共同訴訟人,與他人之間沒有同一的訴訟標的。

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民事責任的承擔往往是本訴被告民事責任的轉移。由於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訴訟中要承擔責任,因此擁有上訴權。也因為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不可能在第二審程序中才參加訴訟,否則無法擁有上訴權。

參加訴訟:總是被動地參加訴訟

這是由此種第三人實質上的被告地位決定的,因為將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是不願意主動參加訴訟的。如果說有第三人主動參加,最後被判決承擔責任的情形,也是該第三人主觀上意圖作為輔助型第三人參加,但卻轉換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變成被告型第三人。因此,被告型第三人通常是法院通知參加。應當注意,在實踐中,通知參加具有傳喚的效力。如果該第三人在通知後拒不參加訴訟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應參加訴訟之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人們經常對該第三人是否應當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實際上是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問題產生疑問。針對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專門作了司法解釋。根據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列人員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
  2.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下列人員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2.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有關撤銷權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3. 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後,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4. 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後,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受讓人就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
  5. 合同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受讓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對方就合同權利義務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出讓方列為第三人。

上述可以列為第三人的人也就是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所謂“列為”就意味著法院可以通知該第三人被動地參加訴訟,並承擔民事責任。

不得作為被告型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的幾種情形

由於被告型第三人民事責任的承擔實質上更換了法院審理和判決的訴訟標的,因此很容易造成對第三人權利的侵害,這一點已經為最髙人民法院所注意,為防止被告型第三人的擴大化,最髙人民法院於1994年12月頒佈了《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被告型)的範圍作了明確的限制,規定下列人員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1. 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等義務的人;
  2. 與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
  3. 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對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以外的下列人員:a.證據證明其已經提供了合同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人;b.案件中的當事人未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向其提出異議的人;c.案件中的收貨方已經認可其提供產品質量的人。
  4. 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並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以外的人。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鑒證、商檢局對商品質量進行檢驗的合同中,如果當事人以合同糾紛提起訴訟,並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檢局有過錯應承擔民事責任為由,要求將它們列為第三人的,法院不宜將工商局、商檢局列為第三人。

制度價值

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設立的目的不同於輔助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其目的在於試圖一次性解決糾紛,以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實際上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的訴訟,是將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納入了同一個訴訟中。判決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意味著原告的訴訟請求的指向最終發生了轉移,從被告轉移到了第三人,第三人成了實質上的被告。設立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目的就是試圖在不同的法律關係主體中發現糾紛的真正責任主體,並讓其承擔責任。

制度問題

現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的問題主要出在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上。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在沒有本訴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前提下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因此該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缺乏訴的根據。在沒有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情況下,法院強制該第三人參加訴訟不符合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要求。由於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民事訴訟中被作為訴訟參加人,而沒有作為當事人對待,因此被告型第三人的訴訟權利是不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