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得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该原则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亲亲得相首匿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成为以后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之一,一直影响著中国及其周边东亚、东南亚各国的后世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