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离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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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离婚主义,是指允许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

准许离婚是由婚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不采禁止离婚主义的主张,承认婚姻的可变性及可离异性,允许夫妻生存期间根据双方或一方的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显然比禁止离婚的主张更为合理。

类型

许可离婚的模式并非一成不变,有其发展演变的过程。起初,许可离婚受到严格的主体上、理由上的限制,实行的是专权离婚主义,后来才放宽对离婚的严格限制,最终逐步走向自由离婚主义。

专权离婚主义

专权离婚主义,是指男子享有较大的离婚权,妇女或者没有离婚权或者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这种离婚制度是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的必然结果。这种立法主义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成文法典中多有体现。我国封建社会中的“七出”,便是这方面的明显例证。

限制离婚主义

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列举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始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

最初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为一方有过错,如通奸、虐待、遗弃、重婚、一方被判刑等等,享有离婚诉权的则是无过错的一方,这种立法主义被称为“有责离婚主义”。以后的立法又将一些虽非当事人的过错,但婚姻关系却不能维持的情况,也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加以规定,如一方患有精神病、一方失踪、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等。在这些情形下,当事人主观上井无过错,这种立法主义被称为“目的主义”,在离婚立法史上开“无责离婚主义”的先河。

自由离婚主义

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只要婚姻在客观上已经破裂即可准予离婚的法律主张。法律并不列举具体的离婚理由,也不以过错为离婚的必要条件,在婚姻破裂时,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要求而准予离婚。这种立法主义是彻底的“无责离婚主义”。

自由离婚主义是一种平权离婚主义,即享有离婚权的主体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夫妻任何一方,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有过错方还是无过错方,均可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离婚。自由离婚主义更加符合婚姻的本质,是现代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