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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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两种财产保全制度之一,系指起诉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在民事争议发生以后,利害关系人可能来不及起诉,但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因为有关财产被处分或者被转移,导致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针对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有可能马上转移、处分财产,或者因为某种客观原因,财产有可能发生毁损、灭失。发生这种情况时,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使将来申请人胜诉,其财产权利也很难得到实现。
  2.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也就是说,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取。这是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区别之一。
  3.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因为申请人与对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问题并不清楚,为了防止因为错误的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损害,因此法律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4. 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可能并不是争议纠纷的管辖法院。但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会因此而取得对争议纠纷的管辖权。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提起,也可以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应当起诉。超过15日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