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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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兩種財產保全制度之一,係指起訴前,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所採取的強制性保護措施。

在現實生活中,有時在民事爭議發生以後,利害關係人可能來不及起訴,但如果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能會因為有關財產被處分或者被轉移,導致利害關係人的合法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針對這種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訴前財產保全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必須情況緊急,如果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就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情況緊急,是指債務人有可能馬上轉移、處分財產,或者因為某種客觀原因,財產有可能發生毀損、滅失。發生這種情況時,如果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即使將來申請人勝訴,其財產權利也很難得到實現。
  2. 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也就是說,訴前財產保全措施,不能由法院依職權採取。這是訴前財產保全措施與訴訟財產保全措施的區別之一。
  3.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是因為申請人與對方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和責任問題並不清楚,為了防止因為錯誤的財產保全給對方造成損害,因此法律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應當駁回申請。
  4. 應當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被保全財產所在地法院,可能並不是爭議糾紛的管轄法院。但被保全財產所在地法院,會因此而取得對爭議糾紛的管轄權。在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法院提起,也可以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

申請人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應當起訴。超過15日不起訴的,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