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權,以當事人名義代為實施或接受訴訟行為,從而維護該當事人利益的訴訟參加人。訴訟代理人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權限,稱為訴訟代理權。
如同民事行為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一樣,民事訴訟行為也可以由他人代為進行。訴訟代理人制度的設置,既可以使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能力得以補足,又可以使有訴訟行為能力人的能力得以擴張,從而有利於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有利於當事人訴訟利益得到充分保護。
特徴
訴訟代理人具有下列特徵:
一、訴訟代理人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訴訟代理人的職責,就在於通過自身的訴訟行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而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這是訴訟代理人履行其代理職責的前提。在訴訟進行中,如果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其代理資格也隨之喪失。
二、訴訟代理人須在代理權限範圍內進行訴訟活動。
訴訟代理權是代理行為的依據,訴訟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之際,須有訴訟代理權存在,並且不得超越代理權限的範圍。否則,便不產生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
三、訴訟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訴訟代理人不是案件當事人,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係,其參加訴訟所實施或接受的訴訟行為,根本目的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訴訟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四、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目的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因而,其法律後果自然應當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所謂直接,是指這種法律後果自始當然地由被代理人承擔。
五、訴訟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雙方的利益是彼此對立的,由一人同時代理雙方進行訴訟,很難保證被代理人的利益真正得到保護,訴訟代理制度也必然因此而失去其存在的價值。因而,雙方代理的情形在同一訴訟中應絕對予以禁止。
六、訴訟代理人是相對獨立的訴訟參加人。
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代理活動雖然要受到代理權和被代理人意志的制約,但這並不意味著訴訟代理人完全從屬於被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訴訟代理人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獨立實施或受領意思表示,相對獨立地決定訴訟行為的內容和方式。而且,訴訟代理人還有其自身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因此,不應將訴訟代理人視為當事人的附庸,而應將其看作具有獨立地位的訴訟參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