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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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承擔,亦稱訴訟權利的承擔,或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日本民事訴訟稱為訴訟承受,德國民事訴訟法稱為訴訟承繼,係指訴訟進行中, 一方當事人因法定事由,將其訴訟權利轉移給另一人,由該人承擔原當事人已經開始的訴訟。訴訟承擔的本質是當事人訴訟地位的承受,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轉移給了案外人,新當事人要承受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由其代替原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

訴訟承擔有三個前提:一是當事人屬於傳統意義上的正當當事人,二是訴訟正在進行中,三是出現了特定的事由。

產生訴訟承擔的法定事由,一般都是因當事人實體民事權利義務發生轉移;實體法規定的權利義務主體的變更,決定了訴訟承擔有存在的必要。民事訴訟法上,訴訟承擔的法定事由也會引起訴訟中止或中斷。

訴訟承擔與當事人變更

承認訴訟承擔,其實承認了另外一種形式的當事人變更。在訴訟系屬於法院後,如果當事人變更,訴訟法律關係就會發生變化。

當事人變更有多種原因:

  1. 非正當當事人退出訴訟,正當當事人進入訴訟;
  2. 正當當事人死亡,由其繼承人承擔訴訟;
  3. 訴訟系屬於法院後,構成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動,該種變動反映在訴訟上,也會造成訴訟當事人的變更。上述三種情形,雖然都會產生當事人變更,但是訴訟意義並不相同。

第(1)種情形是非正當當事人的更換問題。

第(2)種情形雖然屬於訴訟承擔問題,但是被承擔人在訴訟系屬中,法的主體資格消滅,由承擔人續行訴訟,承擔人與被承擔人(被繼受人)在法律地位上完全相同,所以,訴訟法明確將既判力(執行力)及於承擔人和被繼受人。這種情況下,並不產生判決效力擴張的問題。

第(3)種情形也是訴訟承擔問題,此時,立法才有必要面對是否承認新的權利義務承擔人繼受原當事人訴訟的問題。

參見

立法例

對於權利義務承擔人能否繼受原當事人訴訟,日本和德國的態度並不完全相同。前者采當事人繼受主義,後者采當事人恒定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