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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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两种财产保全制度之一,系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诉讼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处分、毁损财产,从而使将来的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通过诉讼财产保全,能够保证判决在生效后真正得到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有转移、处分、毁损财产和使财产灭失的行为。其他原因,主要是指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可能会使有关财产毁损、灭失的原因,例如因为气候变化导致特定的财物变质腐烂。
  2.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仅限于有给付内容的案件,因为没有给付内容就没有保全的必要。
  3.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通常是根据当事人申请,但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