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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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公司,出資人認繳出資的法律效果是:

  1. 出資人將負擔出資義務,即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第28條),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一定條件下須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1]
  2. 出資人認足章程規定的出資後,始有資格向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第29條)。
  3. 公司成立後,公司有義務向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第31條)、設置股東名冊,出資人正式成為股東,可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第32條)。但有些股東權利只能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例如盈餘分配權增資優先認繳權,除非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第34條)。
  4. 公司清算(包括自願清算強制清算破產清算)時,公司因股東未繳納出資而享有的對股東之債權應列為清算財產股東未繳納的出資,是指股東已認繳而未實繳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而未繳和實繳期限未至的出資。[2]

參考文獻

  1. 《公釋三》第13條第2款。
  2. 《公釋二》第22條,《企業破產法》第3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3年)第20條。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