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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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乃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的地位,因为任何权利,为发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均须借助于请求权的行使。

特征

一、请求权系由基础权利而发生。

例如,债权的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受领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则为其作用。请求权虽因罹于时效而消灭,其债权尚属存在。债务人仍为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请求返还(中华民国《民法》第一四四条第二项前段)。

二、请求权是一种指向他人的权利,其特点在于其权利的行使总是牵涉到其他人的行为。

请求权在很多场合基于债的关系产生,但是也会基于物权而产生,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另外,基于身份关系同样会产生身份法上的请求权,如配偶请求履行同居的义务。同样,在公法规范之中也设定了各种各样、为数众多的请求权,例如听审请求权、公正程序请求权。

三、请求权是指要求其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的权利。

在请求积极的作为方面,例如,当住处遭到盗窃入侵的时候,住宅的主人可以向警方提出请求,要求遣派人员到场对窃盗者进行逮捕或驱离。

在请求消极的不作为方面,我们可以基本权利为例。在宪法学上,基本权利的典型意义就是一种防御性权。具体而言,公民有权要求国家非以法律的规定,不得妨碍其自由表达意见;无法律的授权,不得将人民的财产加以拆迁;非以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进入其住宅进行搜索。

众所周知,社会福利权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功能在于资源分配,往往不具备司法可适用性。在社会福利方面,受益人尽管可以请求国家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但是这种典型的公法上的请求权往往不能够寻求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