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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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转质,是指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履行,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并由质权人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3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转质涉及出质人、质权人(即转质人)和转质权人三方。

  • 对于出质人来说,出质人要想清偿债务并取回质物,便应当向转质权人清偿。清偿后有剩馀的,再向质权人清偿,否则出质人向质权人的清偿对于转质权人不生效力。
  • 对于转质权人而言,他不但取得了质权人的权利,也要承担质权人的义务。转质权人有权占有、留置质物,在其债权未受清偿之前,有权拒绝出质人、原质权人返还质物的请求。
  • 对于质权人(即转质人)而言,因为其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无论是故意过失或者是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任何原因,质权人都要对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