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所有人自為出租人時,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9條之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契約的效力。據此,在租賃契約有效期間,租賃物因買賣、繼承等使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租賃契約對新所有權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權人不履行租賃義務時,承租人得以租賃權對抗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