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這裡的「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是要求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而此處的配置比例是指規劃確定的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與房屋套數的比例。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