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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交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转交送达的情况有三种:
-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送达日期之确定
负责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