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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交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基於受送達人的有關情況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交有關機關、單位轉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適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適用轉交送達的情況有三種:
-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 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送達日期之確定
負責轉交的機關、單位在收到訴訟文書、法律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爲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