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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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是指在承租人不脫離原租賃關係的情況下,將租賃物又出租給次承租人的情形。轉租關係中原出租人仍稱為出租人,承租人則稱為轉租人。

它與租賃權轉讓的區別在於:租賃權的轉讓中,承租人脫離了原租賃關係:而在轉租中,承租人依然留在原租賃關係中。轉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契約繼續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對租賃物妥善保管義務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

轉租之標的物,既可為原租賃物的全部,也可為原租賃物的一部。

限制

由於租賃合同較注重當事人之間的信用關係,因此次承租人對租賃物如何使用、收益,會直接影響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許多國家立法對轉租都有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見,租賃物的轉租,以出租人的同意為必要。

出租人的同意不必明示,在事後不表示反對的也可視為同意。對此,法釋[2009]11號第16條第1款規定:在房屋租賃的情況下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期限

轉租房屋合同的存續期限,應當等於或短於承租人剩餘的租賃期限,如果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除非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1]

參考文獻

  1. (法釋[2009]11號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