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逐競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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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競駛,一般來說,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並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犯罪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構成危險駕駛罪

追逐競駛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犯,但刑法沒有將危險駕駛罪規定為具體的公共危險犯,而是以情節惡劣限制處罰範圍。換言之,只要追逐競駛行為具有類型化的抽象危險,並且情節惡劣,就構成犯罪。

成立危險駕駛罪要求情節惡劣。情節惡劣的基本判斷標準,是追逐競駛行為的公共危險性。對此,應以道路上車輛與行人的多少、駕駛的路段與時間、駕駛的速度與方式、駕駛的次數等進行綜合判斷。

  • 在沒有其他車輛與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競駛的行為,不應認定為情節惡劣。
  • 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追逐競駛行為,不要求發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發生在道路上。在校園內、大型廠礦內等道路上,以及在行人路上追逐競駛的,因為對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產生危險,依然可能成立危險駕駛罪。
  • 追逐競駛以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高速、超速駕駛為前提,低速駕駛的行為不可能成立犯罪。但是,單純的高速駕駛或者超速駕駛,並不直接成立犯罪。換言之,不能將危險駕駛罪等同於國外的超速駕駛罪。
  • 追逐競駛要求以產生交通危險的方式駕駛,行為的基本方式是隨意追逐、超載其他車輛,頻繁並線、突然並線,或者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
  • 追逐競駛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於意思聯絡而實施,也可能是單個人實施。例如,行為人駕駛機動車針對救護車、消防車等車輛實施追逐競駛行為的,也可能成立危險駕駛罪。

責任形式

追逐競駛的罪過形式為故意,不要求行為人以賭博競技或者追求刺激為目的。因為基於任何目的與動機的故意追逐競駛行為,只要產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險且情節惡劣,就值得科處刑罰。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