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逐竞驶
追逐竞驶,一般来说,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犯罪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危险驾驶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成立危险驾驶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
- 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追逐竞驶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危险驾驶罪。
- 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犯罪。换言之,不能将危险驾驶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
- 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 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危险驾驶罪。
责任形式
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