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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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亦稱指定繼承,是指在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被繼承人遺産的法律制度。其中,依照遺囑的指定享有遺囑繼承權的人爲遺囑繼承人,生前設立遺囑的被繼承人稱爲遺囑人立遺囑人

特徵

遺囑繼承是與法定繼承相對應的繼承方式,具有以下特徵:

(一)遺囑繼承以被繼承人死亡和立有遺囑爲發生根據。

引起遺囑繼承的法律事實構成包括:事件或自然事實,即遺囑人的死亡;法律行爲,即遺囑人設立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法定繼承只需一個法律事實,即被繼承人死亡。

(二)遺囑繼承是被繼承人意志的直接體現。

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不僅可以指定遺産的繼承人,還可以指定繼承人的順序、遺産的分配方式等事項。因此,遺囑繼承中始終貫徹著被繼承人的意思,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

(三)遺囑繼承在效力上優先於法定繼承。

在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先按遺囑進行繼承,之後才開始法定繼承。且遺囑中所指定的繼承人對遺産的繼承不受法定繼承時法律對繼承順序、繼承人應繼份額規定的限制,但根據繼承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之內的自然人

適用條件

遺囑繼承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時才能依遺囑繼承辦理:

(一)沒有遺贈扶養協議。

遺囑繼承效力高於法定繼承,低於遺贈扶養協議。因此,只有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或雖遺贈扶養協議有效,但遺産中遺贈扶養協議尚未涉及的部分才可以適用遺囑繼承。

(二)被繼承人的遺囑合法有效。

首先,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其次,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因爲只有合法的遺囑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三)遺囑繼承人沒有喪失、放棄繼承權,也未先於遺囑人死亡。

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資格,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即不再具有繼承資格,不能再適用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時,不適用遺囑繼承,也不發生代位繼承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