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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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

特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的規定,遺産具有以下特徵:

  1. 遺産是死亡自然人的個人財産,具有範圍限定性,他人的財産不能作爲遺産。
  2. 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尚存的財産,具有時間的特定性。
  3. 遺産是死亡自然人遺留的合法財産,具有合法性。
  4. 遺産必須是死亡自然人遺留下來能夠依法轉移給他人的財産,具有可移轉性。不能轉移給他人承受的財産不能作爲遺産。

被繼承人的遺産與共有財産的區別

遺産只能是死亡自然人的個人合法財産,在認定遺産時必須將其財産與他人財産加以區分。財産共有多以一定身份關係或契約關係存在爲前提,如夫妻共有、合夥共有等。當被繼承人爲財産共有人之一時,繼承開始後應將其份額從共有財産中分割出來作爲遺産加以繼承。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産在認定遺産時容易被錯誤認定,因此我們既不能將全部共有財産作爲遺産來繼承,也不能將共有財産中的遺産部分忽視。繼承法就明確規定,在分割遺産時,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財産,除有約定外,應當先將夫妻共同所有財産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歸爲被繼承人的遺産。

被繼承人的遺産與保險金、撫恤金的區別

對保險金能否作爲遺産的問題,應分兩種情況加以討論:如果保險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則由受益人取得保險金;保險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則保險金可以作爲遺産加以繼承。

對於撫恤金,如果是職工、軍人因公死亡、生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後,由有關單位按規定給予死者家屬而産生的,因具有對死者家屬的經濟補償性,而不能列爲遺産。有關部門發給因公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軍人的生活補助,歸個人所有,這類撫恤金可以作爲遺産繼承。

法律地位·權利主體

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後不能再作爲遺産的權利主體。在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遺産的權利主體爲誰的問題在本質上就是遺産的法律地位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對這一問題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但依繼承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該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我們認爲自繼承開始之時,遺産歸繼承人所有;繼承人爲數人時,共同繼承人對遺産享有共有權

明確遺産的法律地位,在實踐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 關於共有財産的相關規定原則上可以適用於遺産的管理和分割。
  2. 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遺産已經歸繼承人所有,此時若繼承人死亡,則其應繼承的遺産份額,應由他的繼承人繼承。
  3.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不超過20年的,當事人可提出分割遺産的請求。繼承開始後若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則遺産成爲繼承人的共同所有的財産,共有人在任何時候都有權要求分割遺産。

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産包括以下財産:

  1. 自然人的合法收入;
  2. 自然人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3. 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 自然人的文物、圖書資料;
  5. 法律允許自然人所有的生産資料;
  6. 自然人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産權利;
  7. 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財産,主要是指各種票據、證券以及履行標的爲財産的債權等。

但下列財産不能作爲遺産來繼承:

  1. 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承包所得收益在繼承人死亡後可以作爲遺産來繼承。
  2. 與人身有關的和專屬性的財産權。
  3. 國有資源使用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

保管

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遺産應由特定的人加以保管,保管人可能是繼承人,也可能是非繼承人。保管遺産的人應該妥善保管遺産,任何人都不得侵吞或爭搶。保管遺産支出的費用應當從遺産中扣除或者由繼承人支付。對於享有合法的繼承權但無法參加繼承的人,應保留其應繼承的份額,並爲其確定遺産保管人或保管單位。

分割

遺産的分割,是指繼承開始後多個繼承人分配遺産,從而取得各自應繼承份額的行爲。

特徵

遺産的分割具有以下特徵:

  1. 只能在繼承開始後進行;
  2. 遺産分割的對象只能是遺産;
  3. 只有在存在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才會産生遺産分割的問題。

原則

分割遺産應遵循以下四個原則:

  1. 遺産分割自由原則。在法律沒有明文限制分割的前提下,合法繼承人可隨時行使遺産分割請求權,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預。
  2. 保留胎兒繼承份額原則。該原則要求在遺産分割時,如果有胎兒,則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的遺産份額一般應由其母親代管。
  3. 互諒互讓、協商分割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在堅持依法辦事的前提下,各繼承人之間應該相互體諒、謙讓,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妥善解決遺産分割問題。
  4. 有利於生産、生活與不損害遺産使用價值原則。在分割遺産時應充分考慮遺産的性質和繼承人的特點,在儘量不損害遺産的使用價值的基礎上實現物盡其用的目標。

方法

分割遺産可以採取下列方法:

  1. 實物分割法,當遺産爲可分物時,按各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對遺産進行實物分割。
  2. 變價分割法,即將遺産出賣換取價金,由繼承人分取價金。
  3. 補償分割法,繼承人取得某項遺産的價值超過其應繼承的遺産份額時,該繼承人將超過部分作價補償給其他繼承人。
  4. 保留共有法,在遺産不宜分割並且繼承人同意不分割的情況下可以不分割遺産,保留各繼承人對遺産的共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