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實際違約之一種,是指合同雖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數量的規定,或者說履行在數量上存在不足。
法律後果
繼續履行·違約金·賠償損失
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首先有權要求違約方依據合同規定的數量條款繼續履行,交付尚未交付的貨物、金錢以及提供尚未提供的服務。非違約方也有權要求違約方依約支付違約金。如果因部分履行造成了損失,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解除合同
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應限制合同的解除。一般來說僅僅是部分不履行,債務人是可以補足的。如果因部分不履行而導致解除,則已經履行的部分須作出返還,這樣將增加許多不必要的費用。所以,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部分履行將構成根本違約、導致訂約目的不能實現,一般不能解除合同。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未履行的部分對他沒有利益,已經履行的部分正是他所需要的,則不必採用合同解除的方式,而採用合同終止的方式,就可以有效地實現其利益。如果確已構成根本違約,則可以解除合同。
當然,在決定部分不履行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時,應考慮多種因素。一方面,應考慮違約部分的價值或金額佔整個合同金額的比例。例如,出賣人應交付1000斤蘋果,卻只交付50斤,未交付部分的數量很大,應構成根本違約。如果交付不足部分極少,或者僅佔全部合同金額的極小部分,不應構成根本違約。另一方面,應考慮違約部分與合同目的實現的關係。如果違約並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如出賣人交付不足部分數量不大,且未給買受人造成重大損害),則不應構成根本違約。但是,若違約直接妨礙合同目的的實現,即使違約部分價值不大,也應認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如在成套裝置買賣中,某一部件或配件的缺少,可能導致整個機器裝置難以運轉。再如,由於合同規定的各批交貨義務是相互依存的,違反某一批交貨義務就不能達到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因而對某批交貨義務的違反則構成對整個合同的根本違反。當然,若各批貨物的交付義務相互獨立,則對某批交貨義務的違反一般不構成根本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