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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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係指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的一種稱謂或者地位。在合法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互以對方為配偶。

配偶在性質上是親屬,是因兩人結婚而產生的親屬,也是血親姻親關係賴以發生的基礎。

配偶繼承權

在繼承法律關係中,配偶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存在是配偶互爲法定繼承人的前提條件。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與被繼承人具備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才能以配偶的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無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同居的,一方死亡後,另一方無權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財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卻未辦理結婚手續,而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雙方互有繼承權。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雖符合結婚條件,卻未辦理結婚手續,而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補辦了結婚登記的為合法婚姻關係,夫妻雙方互有繼承權。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係處理,同居的男女不能以配偶身份互相繼承遺產。

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領取了結婚證,尚未舉行結婚儀式,或者因為某種原因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仍為合法的婚姻關係,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權以配偶身份繼承死者的遺產。

夫妻之間因為感情不和等原因,分居或者已向民政部門提出了離婚申請,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在離婚登記手續沒有完成、法院的離婚訴訟正在進行、法院的離婚判決已經作出但還沒有生效的,該兩人仍然為合法婚姻關係的配偶。如果一方在這段時間內死亡,另一方仍然有權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

夫妻一方死亡時,因某種原因沒有分割遺產,到分割遺產時,活著的配偶已再婚的,因為在配偶一方死亡時,兩人有著合法的婚姻關係,再婚了的配偶依然有權以配偶身份繼承死者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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