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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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重刑輕民,民法文化極不發達的原因有二:

一是長期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佔主導地位,個體農民經濟是社會經濟的基本單位,農業與手工業的簡單結合,幾乎不存在商品交換。歷代統治者又都認為農業是立國之本,奉行「重農抑商」的基本國策,沒有商品經濟適宜成長的環境,自然也不需要利用反映商品經濟的民法來調整社會關係。

二是長期的封建統治,皇權至上,統治者勢必以嚴刑峻法來鎮壓人民,維護其統治,即使調整經濟關係,也必然採取上令下行的行政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