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意見
鑑定意見,是指鑑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對案件中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分析所作出的結論。
特徵
鑑定意見的一個基本特點,是鑑定意見的作出,是有關專家運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識對案件問題所作出的分析意見,是人對事物的一種主觀上的認識,在這一點上,它與證人證言中證人對自己所見所聞的案件事實所作的客觀描述是不一樣的。因此,鑑定應當以案件材料爲基礎,鑑定意見所涉及的問題應當是案件的有關事實而不應當涉及案件的法律問題。
證明力
根據《證據規定》,鑑定意見的證明力一般大于一般意義的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啟動
鑑定意見的啓動途徑有二:
- 當事人申請鑑定;
- 法院委託鑑定。
當事人委託鑑定
當事人可以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届滿前提出。申請鑑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法院不予准許。法院准許當事人鑑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鑑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法院委托鑑定
合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條件的,法院應當依職權委托鑑定,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後,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鑑定人。
形成
鑑定人應當在綜合瞭解與鑑定內容相關的案件材料基礎上,進行鑑定。必要時,鑑定人還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完畢後,須出具書面的鑑定意見。
鑑定書
按照《證據規定》的要求,鑑定書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鑑定的內容;
- 委托鑑定的材料;
- 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 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 明確的鑑定意見;
- 對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說明;
- 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簽名蓋章。
質證
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還新增了專業人士出庭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民訴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1~2名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代表當事人就鑑定意見進行質證或者對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業問題提出意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就專業問題提出的意見,視爲當事人的陳述。法院准許當事人申請的,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
異議
當事人對鑑定有异議或法院認爲有必要出庭時,鑑定人應當出庭說明相關情况,如果經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的,該鑑定意見不得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重新鑑定
當事人認爲鑑定意見存在錯誤,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但只有在下列情形時,法院才能准予申請重新鑑定。這些情形是:
- 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 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 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 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于有缺陷的鑑定意見,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鑑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法院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