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所作出的结论。
特征
鉴定意见的一个基本特点,是鉴定意见的作出,是有关专家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对案件问题所作出的分析意见,是人对事物的一种主观上的认识,在这一点上,它与证人证言中证人对自己所见所闻的案件事实所作的客观描述是不一样的。因此,鉴定应当以案件材料为基础,鉴定意见所涉及的问题应当是案件的有关事实而不应当涉及案件的法律问题。
证明力
根据《证据规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一般意义的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启动
鉴定意见的启动途径有二:
- 当事人申请鉴定;
- 法院委托鉴定。
当事人委托鉴定
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法院不予准许。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法院委托鉴定
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形成
鉴定人应当在综合了解与鉴定内容相关的案件材料基础上,进行鉴定。必要时,鉴定人还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完毕后,须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
鉴定书
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鉴定书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 委托鉴定的材料;
-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 明确的鉴定意见;
- 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 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质证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还新增了专业人士出庭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1~2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异议
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时,鉴定人应当出庭说明相关情况,如果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重新鉴定
当事人认为鉴定意见存在错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只有在下列情形时,法院才能准予申请重新鉴定。这些情形是:
-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