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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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義務贈與,有些立法例及其學說叫作附負擔贈與,是指受贈人負有一定給付義務的贈與

鑒於受贈人所負的一定給付義務與贈與人所負的給付義務無對價關係,為了顯示這兩種給付義務的區別,傳統民法及其學說將受贈人所負的給付義務叫作負擔。該種負擔系附隨贈與而生,故將此類贈與稱作附負擔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沒有沿用附負擔贈與的稱謂,採用了附義務贈與的名稱(第190條第1款以下)。

贈與所附的義務(負擔),屬於贈與關係中的義務(負擔),而非贈與關係外的另一種契約關係的組成部分。換句話說,附負擔贈與(附義務贈與)不是贈與與負擔契約兩者的結合。因此,負擔(義務)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原則的,贈與無效,而非僅僅是負擔條款無效。負擔(義務)的內容,必須是受贈人的一定給付,至於該給付有無財產價格、作為抑或不作為,均非所問;就是具有財產價格,也不要求與贈與物的價值相當。負擔的受益人,通常為贈與人本人,約定為特定第三人乃至一般公眾,亦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