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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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的高消費行為類型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以被執行人的財産支付下列行爲:

  1.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 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産品;
  9.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爲。

啟動

限制高消費的執行措施可以由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啓動,也可以由法院自行依職權啓動。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費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

執行

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有關單位在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高消費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妨害民事訴訟行爲的責任。

違反限制令之後果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爲屬於拒不履行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爲,經查證屬實的,依法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解除

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依法履行執行根據後,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