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是指立法在堅持離婚自由原則下,為避免夫妻當事人輕率離婚,而在離婚程序中設置的夫妻任何一方都可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後一定時間內撤回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登記離婚冷靜期
我國登記離婚制度具有尊重婚姻當事人意思自治、程序便利、保障當事人私隱與社會穩定等特點,其設立順應了時代發展趨勢,有利於保障離婚自由。但是離婚自由不能是無限的自由,個人的自由在與家庭和諧、社會穩定之間,要受到一定限制。實踐中,由於我國離婚登記手續較為簡便,沒有對離婚當事人附加限制,導致不良離婚行為滋生,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家庭穩定甚至產生很多家庭矛盾糾紛。因此,離婚自由應堅持適度原則,在不損害當事人離婚自由的前提下,制度安排應當有利於維護家庭和諧穩定,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1077條即為確認雙方離婚真實意思,減少輕率離婚,切實維護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制度。該條第1款規定在30日內的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在第1款30日屆滿後30日內,如果雙方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之所以設置30日的離婚冷靜期,是在保護當事人離婚自由與防止輕率型離婚之間的利益尋找平衡,既避免冷靜期時間太長損害當事人的離婚自由,又避免冷靜期時間太短無法達到「冷靜」的效果。
需要強調的是,該條兩款都規定了30日,但兩個30日的效力不同,對當事人和婚姻登記機關行為的約束不同,因此法律後果也是不同的。第1款規定的30日冷靜期是不變期間,即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後30日內不會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因此,第1款規定的30日是典型的離婚冷靜期。第2款規定的30日是可變期間,即在30日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30日內,如夫妻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在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應當發給離婚證;如在此期間男女雙方沒有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基於雙方最初的申請為其辦理離婚登記。以上兩款規定,明確了男女雙方若要登記離婚,需要.經過遞交離婚登記申請後的30日離婚冷靜期,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30日內,還需要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如任何一方未到場申請確認的,視為雙方未達成一致,不適用協議離婚的行政程序。
訴訟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的離婚冷靜期適用於登記離婚。法律雖未對訴訟離婚中冷靜期制度作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對訴訟離婚冷靜期制度已經作了積極探索。也可以說,正是訴訟中離婚冷靜期的有益探索和經驗總結,促進了登記離婚冷靜期的出臺。
在總結各地法院探索離婚冷靜期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18日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其中第40條即對離婚冷靜期作了規定。第40條規定如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與登記離婚冷靜期制度相同,訴訟離婚中冷靜期制度的功能在於減少衝動型離婚,減少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有利於人民法院對案件更準確地裁判。因此,為減少草率衝動離婚,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也為了避免訴訟離婚成本低於登記離婚成本從而導致離婚案件激增,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上述規定,在離婚訴訟中設置冷靜期。
當然,因訴訟離婚冷靜期制度並非法定製度,在適用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 尊重雙方當事人意願,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
- 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靈活設置冷靜期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 冷靜期內,法院需要有所作為,進行必要的調查、調解等,以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對是否判決離婚作出更為精準的判斷。
對於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當事人多向法院起訴離婚。家庭暴力屬於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夫妻間衝突。如果認定存在嚴重的家暴情形,當事人因家暴而要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則法院不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以避免受害人持續受到傷害。
意義
- 一、有助於減少輕率離婚
當事人選擇輕率離婚時,往往對離婚所能帶來的效用有一定期待,認為離婚比維持一段失敗的婚姻可以帶來更高的效用。但離婚當事人對離婚結果的預期有時會出現偏差和失誤,無法作出理性選擇。離婚冷靜期制度對於處於衝動期的夫妻而言,能夠發揮暫時冷卻的緩衝功能,可促使婚姻關係惡化的當事人重新思考離婚的合意,達到穩定婚姻關係,維護家庭關係和諧的目的。
- 二、有助於完善我國離婚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反映着婚姻家庭法的本質、基本內容和基本精神,體現了社會生活的需要。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體現了我國婚姻家庭價值觀念,成為自然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共同認可和遵循的基本準則和基本精神。①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是婚姻家庭法始終堅持的原則,也是我國離婚制度的重要特徵。同時,對於部分別有用心的通謀虛假離婚的當事人而言,也會因為離婚冷靜期的設置而喪失時效利益,從而抑制虛假離婚,產生維護法律權威和婚姻家庭社會穩定的效果。
- 三、有助於協調婚姻當事人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一旦做出,必然影響到婚姻存續期間撫育的未成年子女利益。我國一直重視未成年子女保護,亦曾在諸如《民法總則》等法律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在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若當事人未經深思熟慮而草率離婚,匆忙擬定的離婚協議很可能無法全面顧及子女的各方面利益,從而損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引發更加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離婚冷靜期的設置,能夠使婚姻雙方謹慎思考、合理安排子女問題,強化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實現婚姻關係上的實質正義。
- 四、有助於強化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職責
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設置,能夠幫助婚姻登記機關有充分的制度依據、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必要時還可以進行實際調查。
比較法
由於衝動離婚是當下很多國家都會面臨的社會現象,很多國家雖然具體規定不同,但都進行了在離婚程序中增設一個緩衝期間的探索。
俄羅斯
根據《俄羅斯聯邦家庭法》規定,在俄羅斯有兩種離婚方式,分別為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申請登記離婚的,需要向戶籍機關提出申請。戶籍機關在婚姻當事人提出申請一個月後,方可辦理並頒發離婚證。俄羅斯家庭法注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將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限制在無共同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之內。對於有共同未成年子女的離婚當事人必須採取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在此期限內,法院可採取一定措施幫助夫妻和解,同時給予當事人不超過三個月的和解期,供其慎重考慮。俄羅斯對於登記離婚需要1個月、訴訟離婚需要3個月離婚冷靜期的立法規定體現了對離婚的慎重,同時對未成年子女保護的立法精神也值得我國借鑑。
韓國
韓國與我國同為亞洲國家,傳統婚姻家庭理念有相似之處。韓國政府為抑制日益攀升的離婚率,2005年3月在首爾家庭法院首次推出了「熟慮期」制度,規定當事人如向法院申請離婚的話,需要先經過一個星期的熟慮期,並接受專家諮詢調解後,方才受理訴訟。
經統計,韓國自2005年3月實施離婚「熟慮期」以後,撤回離婚申請的人數增加了約一倍。因此,2007年《韓國民法典》正式規定了離婚熟慮期。該法第836條之2規定:(1)欲協議離婚者應得到家庭法院提供的離婚諮詢,必要時家庭法院可勸當事人接受具備專業知識和經驗的諮詢員的諮詢。(2)向家庭法院申請確認離婚意思的當事人,自接受第1款諮詢之日起,經過以下各項期間後,得到離婚意思的確認:① 有需要撫養的人時(包括胎內的子女,以下本條亦同)為3個月;② 不符合第一項時間為1個月。(3)因暴力將會對當事人一方造成無法忍受的痛苦等應予離婚的緊急情形,家庭法院可縮短或免除第2項的期間。
自實施「離婚熟慮期」制度以後,取消協議離婚的比例從過去的6%上升到23%,韓國政府用實踐證實了離婚冷靜期可以抑制離婚率這一理論。
法國
《法國民法典》規定了四項法定離婚事由,即兩願離婚、接受中斷婚姻關係而離婚、夫妻關係變壞無可挽回而離婚、因過錯而離婚,
並分別規定了「兩願離婚」和「其他離婚情形」適用的法定程序。2017年1月法國實行的關於兩願離婚的修訂案中專門規定,不涉及子女利益與財產爭議的夫妻達成離婚合意的,需要在律師的幫助下籤訂離婚協議,進行公證登記備案,並在公證期間賦予「夫妻雙方有15天的考慮期」。該期間屆滿前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備案,期限屆滿當事人雙方仍申請備案的兩願離婚生效。而因另外三種法定離婚事由提出離婚的程序也大體相同,需要當事人通過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實行調解前置。在此期間,法官均會給予離婚當事人一定時間考慮離婚問題。從法國離婚制度可以看出,法國一方面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認可兩願離婚,保障離婚自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人們濫用自由權利,抑制輕率離婚,保護當事人及子女的利益,對離婚設置了一定的限制條件,從而使離婚變得更加理性。
英國
隨着社會的發展,英國婚姻法經歷了由追求離婚自由到支持婚姻家庭的迴歸,由追求離婚程序簡化到程序逐漸嚴謹化的過程,逐漸增加了反省與考慮期的設置。《英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主張離婚的,應該首先參加信息會議。信息會議主要對當事人提供心理方面的疏導和離婚普及,告知當事人可能會遇到的各種問題。當事人獨自或者共同參加信息會議三個月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出婚姻是否有挽救可能性的聲明。法院將根據該聲明為當事人指定反省與考慮期,一般情況下為九個月。法院也會根據不同情況考慮延長該期限。英國的離婚冷靜期制度雖與韓國的規定不盡相同,但制度設計中都特別關注到了未成年子女和特殊群體的利益保護,亦具有現實的借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