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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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關於離婚協議的效力,《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就「因履行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法院也應當受理。男女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同樣也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未辦理離婚登記之情形

對於在未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如何認定離婚協議效力的問題,目前有二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最高院解釋(二)中的"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在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提交的"協議",是已經生效的協議,而不是指在協商離婚事宜過程中簽訂的"離婚協議"。在沒有離婚之前,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的"離婚協議"是附條件協議,沒有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不能作為人民法院作為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據,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充分參考。

但也有人認為,上述觀點值得商榷。根據最高院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書一經簽訂,即具效力。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協議後不願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訴離婚,並依照離婚協議分割財產。離婚協議書一方面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另一方面是確認雙方對協議上列明的財產的分割意見,法院應該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