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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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是指僅由全體利害關係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起訴或被訴,仍不失為當事人適格。

判決效力

對於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那些本該成為本案共同訴訟人的人未參加訴訟,並不影響法院對該案的審理,法院不得依職權追加,但判決的效力則及於未參加訴訟的利害關係人。

適用

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以撤銷股東大會決議之訴、連帶債權人對外請求給付之訴、連帶債務人被同一債權人提起的給付之訴為典型。

優缺點

規定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制度,優點是可以使利害關係人在同時享有單獨起訴和共同起訴權利的情況下,根據自己的意願行使訴權;可以保證原告在同時既可對某一責任人起訴又可對相關的多個責任人起訴的情況下,有選擇地行使訴權。

不過,反過來對於法院來說,則要對相關的事實或同一事實進行兩次以上的審理,顯然又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的劃分,把所有的必要共同訴訟都看作是不可分的共同訴訟,只要有某一共同訴訟人未參加訴訟,就必然採取讓當事人申請追加或由法院通知追加的方式讓其參加訴訟。這種職權追加是針對所有的必要共同訴訟的,由於並未分出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濫用職權追加,把本來不屬於“訴訟標的共同”的訴訟硬是合併在一起,強制作為共同訴訟處理,以致出現亂列共同訴訟人、濫科連帶責任的現象。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的唯一例外情形是,在連帶保證責任訴訟中,允許債權人選擇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擔保法解釋》第126條)。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