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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罪名,乃某一類犯罪的總名稱。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類罪名是以犯罪的同類法益(或同類保護客體)為標準進行概括的,共有十個類罪名,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類罪名之下,包括了具有該類性質的所有具體罪名。因此,理解類罪名有助於理解該類具體犯罪的性質。在刑法分則中,類罪名是章的標題,沒有具體的罪狀與法定刑。但刑法理論仍然能夠根據其性質,抽象出共同構成要件與責任要件,形成類罪的犯罪構成。所以,理解類罪名,也有利於理解該類具體犯罪的犯罪構成。
由於現實中的犯罪都是具體的,故類罪名不能成為定罪時引用的根據,不能根據類罪名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