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lude:公法與私法
區分標準
公法和私法的區分標準,西方法學界歷來觀點不一。有的認為,只要法律關係的主體有一方是公權主體的,即為公法關係,其餘為私法關係;有的認為,法律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的,即為私法,法律調整的對象為不平等主體(隸屬關係)的,即為公法。
其實對法律的分類是相對的,應將上述觀點結合起來,認識公法和私法的區分標準。凡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人身關係應是私法關係,由私法調整;凡屬於隸屬性質的不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為公法關係,應當由公法調整。民法的性質為私法。
區別
私法和公法不同,表現在:
- (一)私法提倡私法自治理念。
私法沒有明文禁止的即為允許,給當事人以充分的自由。對於私人之間的關係,由私人自己依法處理,儘可能減少國家干預。只有在他們發生糾紛、請求國家有關機關予以處理時,國家才以裁判者的身份,行使公權,解決糾紛。
公法領域的公共權力法定。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的,國家機關不得行使自己的權力。
- (二)私法強調對民事主體權利的保護。
私法堅持私權神聖、私權不可侵犯的原則,賦予民事主體以法定範圍內的充分自由,尊重民事主體對自己合法權益的所有處分,保護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利益不受任何人包括國家的不法干涉。
公法則注重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及對民事關係的干預。
- (三)私法上的責任是當事人之間的責任。
私法調整的是民事法律關係,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均為平等主體,無論參與民事活動的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甚或是特殊情況下的國家,也無論其所有制性質、經濟實力、背景等有何不同,都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任何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侵犯了對方的權利,都要向對方承擔法律責任。
公法上的責任則是不法行為人向國家承擔的責任。公法調整的是行政法律關係,其法律關係的一方總是公權主體,參與這一法律關係就是要行使其行政管理的公權力。當被管理的一方(行政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產生的後果是如何向國家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
- (四)私法以任意性規範為主,提倡當事人意思自治,儘可能地減少國家干預。
如在合同中當事人的約定要優於法律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無約定的才按法律規定執行。
公法體現的是國家意志,其法律規範則以強制性規定為主。
上述不同點並不是絕對的。近年來,一些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不斷加大對經濟的干預力度,傳統的私法中融入了公法的因素,公法中的一些義務進入了私法領域,對私權構成了一定的限制。但還不能據此就認為私法與公法融合了,或者稱作「私法公法化」了。兩者畢竟是不同的法域。在我國,由於長期以來經濟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經濟運行實行計劃經濟,國家廣泛參與社會生活,習慣了國家對任何人、社會組織的干預,導致公法、私法界限模糊,由此漠視私人利益,利用國家公權力調整私人關係、侵犯私人利益的事情時有發生。因此,明確民法的私法屬性,依法規範國家的管理,培育公民的權利意識,強調對私人權利的保護,對於解決好政府與社會的關係、確保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