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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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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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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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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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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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人或出資人之出資,屬捐贈或遺贈,因此,法人成立或捐贈完成後,所贈財產即移轉為法人所有,捐贈人或遺贈人並不獲得社員權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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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人或其成員之出資,屬取得社員權之合同行為,設立人或其成員根據合同成為社員或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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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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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為公益事業,並不得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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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可為公益事業,如事業單位法人;亦可為營利事業,如企業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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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意思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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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他律法人,沒有自己的意思機關,須依捐贈人之意思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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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自律法人,由社員組成意思機關,其從事的活動在章程範圍內,由意思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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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外部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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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設立的目的、宗旨取決於設立人或出資人的意思。捐贈人捐贈財產時,對財產的使用有特定的用途要求。為此,財團法人參與民事活動,支配法人財產時必須受捐贈人意思的制約,實現捐贈人的願望。由此財團法人沒有法人自己的意思機關。因無意思機關,其執行機關是否按捐助人意思行事,就需要有人監督。捐助人、主管機關都可以對其行為實施監督,若財團法人的行為違背法律、章程或捐助人意思的,捐助人、主管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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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受外部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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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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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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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清算後有剩餘財產的,須按章程或者社員大會的決議分配給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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