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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late:解除勞動合同:修订间差异

删除114字节 、​ 2020年7月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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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行: 第24行:
| [[隨時通知即時辭職]]
| [[隨時通知即時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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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未 按照劳动 合同 定提供 劳动 者劳动条
# 用人單位未 依勞動 合同 定提供 勞動 勞動條 件;
# 用人單位未及 支付 劳动报
# 用人單位未及 支付 勞動報 酬;
# 用人單位未依法 为劳动 缴纳 险费的
# 用人單位未依法 為勞動 繳納 險費
# 用人 的规 章制度 反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劳动
# 用人 章制度 反法律、法 規之規 定, 勞動 益;
# 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 手段或 乘人之危,使勞動者 違背真實意思 下訂立或 變更勞動合同而致 使 勞動合同無效
# 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勞動者 違背真實意思 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而致勞動合同無效;
# 法律、行政法 规规 劳动 者可 解除 劳动 合同 其他情形
# 法律、行政法 規規 勞動 者可解除 勞動 合同 其他情形
| rowspan="2" | 有補償
| rowspan="2" | 有補償
|- style="background-color: #f5faff; "
|- style="background-color: #f5faff; "
| [[無須通知即時辭職]]
| [[無須通知即時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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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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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行: 第41行:
| [[過錯性辭退]]
| [[過錯性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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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 反用人 的规 章制度的;
# 勞動者 反用人 章制度的;
# 勞動者 重失 私舞弊, 用人 位造成重大
# 勞動者 重失 私舞弊, 用人 位造成重大 害;
劳动 者同 时与 其他用人 位建立 劳动关系 完成本 工作任 造成 重影 ,或 者经 用人 位提出 拒不改正
勞動 者同 時與 其他用人 位建立 勞動關係 完成本 位工作任 造成 重影 ,或 用人 位提出 拒不改正;
#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 手段或 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 違背真實意思 下訂立或 變更勞動合同而致 使 勞動合同無效
#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 違背真實意思 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而致勞動合同無效;
# 被依法追究刑事
# 被依法追究刑事 任。
| rowspan="2" | 無補償
| rowspan="2" | 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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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行: 第55行:
| [[一般預告辭退]]
| [[一般預告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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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患病或 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 工作
#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 工作。
#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 培訓或 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 客觀情 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 客觀情 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 rowspan="2" | 有補償
| rowspan="2" | 有補償
|- style="background-color: #f5faff; "
|- style="background-color: #f5faff; "
| [[裁員]]
| [[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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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
# 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
# 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 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 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 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 人員
# 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 人員;
#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 客觀經濟情 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 客觀經濟情 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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