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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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源于民法债权中的代位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给付性质的人身保险合同。

行使

行使代位求偿权应遵守的规则主要有:

  1. 仅适用于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全部或部分由第三者造成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场合。
  2. 保险人应依保险合同全部赔付应赔偿金额。
  3. 保险人应尽可能追偿,但自己应得的追偿金额以不超过所赔付的保险金额为限,多余部分应归还被保险人。
  4.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擅自解除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代位求偿权受到影响的,保险人可在影响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免负赔偿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