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就是二人以上共同担保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履行而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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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的特点在于保证人为二人以上。因此,在共同保证中会发生保证人之间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可见,共同保证有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之分。
按份共同保证
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为按份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的每个保证人仅就其约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只能就其清偿的债务份额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解释》第21条规定:“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连带共同保证
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债务,每个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在保证债务未全部清偿前,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都不能免除。《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虽向债权人负连带保证责任,但在保证人内部之间仍依一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连带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各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依共同保证人之间的约定而定;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视为各保证人平均分担保证责任。但是,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不能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