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证、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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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证、书证,是依法强制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文件的一种侦查方法,也是取得证据的一种重要手段。扣押物证、书证的目的在于取得和保全证据。

程序

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当然,如果发现违禁物品,不论是否与案件有关,都应当扣押。

扣押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于扣押的易燃物、有毒物质、淫秽书刊图片以及机密文件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扣押邮件电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由于扣押邮件和电报,直接限制了宪法所赋予公民的通讯自由权,所以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严格的规定,即是“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的时候,并经有关侦查机关的批准方可进行”。这里所谓“需要扣押的时候”是指:被告人已经或者可能利用邮件、电报,与同案人进行联络、转移罪证或可能利用邮件、电报进行新的犯罪活动的时候。除上述“时候”不得扣押公民的邮件、电报。

解除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又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发还时应核对扣押清单,清退注销,并由收件人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