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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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再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系指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将裁定再审的案件交给原审人民法院负责再审审理的管辖,以减轻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压力。

主体

《民诉法》第204条第2款第2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中级法院无权将案件指定或指令给基层法院再审。

适用

再审审理管辖权的转移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

(一)在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下,负责再审审查的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唯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转移再审审理管辖权,将案件指令再审或指定再审:

  1.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5、9项裁定再审的;
  2.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3.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4.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检察院抗诉的情形下,唯有抗诉的事实和理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5项时,即原审裁判系因为证据问题而导致事实认定出现不当或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方可转移再审审理管辖权,将案件指令给原审人民法院,或指定给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下级法院进行再审审理。

限制

在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情形下,如果是本院对自己做出的生效裁判做出再审裁定,则只能由自己进行再审审理,不能转移再审审理的管辖权;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做出再审裁定,则应当自行提审

在下列情形下,即便符合指令再审的条件,上级法院也应当提审:

  1. 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2. 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3. 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 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5. 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6. 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在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情形下,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做出再审裁定,则应当自行提审。

上诉

再审的案件,指令原审法院审理的,原来是第一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后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二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后的判决、裁定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