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费
特许经营活动是双务、有偿的,受许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相关的特许经营费用,这也是其获得特许经营权所应当支付的对价,当事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受许人需要支付的费用作出约定。
内容
关于受许人费用支付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1]通常而言,特许经营费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 加盟费
- 使用费
- 责任保证金
- 其他费用
加盟费
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一次性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加盟费是被特许人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对价,特许人与受许人通常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盟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应当缴纳加盟费,既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批支付。受许人支付的加盟费通常包含特许人的培训和招商费用。[2]
在合同终止后,特许人是否应当返还加盟费?我国司法实践通常幷不支持受许人的加盟费返还请求权。例如,在2003年“避风塘公司与唐某的纠纷案”[3]中,法院认为,特许加盟费是受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一次性支付的费用,所以,依据合同性质及商业惯例,该费用不予返还。王利明教授认为,加盟费是受许人取得特许经营权应当支付的对价,在受许人已经按照约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特许人无须再将加盟费返还给受许人。
使用费
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其目的在于维持特许经营活动的进行或者获得特许人的帮助等。
使用费一般没有固定的标准,应当根据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使用费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收取,一是按照比例收取,即按照被特许人的销售额比例收取。特许人可以确定最低的收费标准,如果销售额没有达到确定的数额,应当按照最低标准收费。二是按照固定数额收费,即不管被特许人的销售额和盈利情况如何,都要缴纳特定数额的费用。[4]
责任保证金
所谓责任保证金,是指受许人为了担保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而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例如,被特许人违反了对于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从责任保证金中扣除。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在进行信息披露时,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等信息。实践中,保证金可能包含在加盟费中,也可能单独收取。责任保证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合同终止后,如果受许人没有违约,特许人应当将保证金退还受许人。[5]
其他费用
它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我国现有规定幷未对此作出明确限定,实践中,当事人可对此自由约定。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从法律上说,宣传费和使用费的区别在于,宣传费不是特许人的收入,而是其应当支出的费用。[6]这就是说,在特许经营中,合同中可能约定被特许人要分摊一定的广告宣传费用。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费用缴纳的时间、数额等事项作出约定。
支付
关于特许经营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由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就支付的时间而言,一般而言,特许经营费用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支付;如果当事人约定在合同订立前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未支付费用之责任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受许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加盟费等特许经营费用。
受许人未支付费用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 一是未按照约定支付加盟费。例如,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的,受许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分期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 二是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盟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如定期费用、广告宣传等费用)。
受许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特许人有权请求受许人实际履行,幷承担违约金及迟延支付的利息等责任;如迟延支付,经催告后,受许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
参考文献
- ↑ See Franchising in European Contract Law,p.178.
- ↑ See Rupert M.Barkoff&Andrew C.Selden Editors,Fundamentals of Franchising,ABA Publishing,2008,p.82.
-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94号。
- ↑ 参见欧阳光等编著:《公司特许经营法律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第132页。
- ↑ 参见孙连会:《特许经营法律精要》,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第213页。
- ↑ 参见孙连会:《特许经营法律精要》,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第2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