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时效
执行时效,系指对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执行债权进行保护的期限。
期间
大陆法系对于执行债权与诉讼中的权利主张一体看待,认为都属于民法上的请求权,应统一适用消灭时效制度。而且,由于执行债权已获得有权机关的确认,所以大陆法系国家中执行债权的消灭时效期间要远远长于诉讼中有争议的债权。
我国过去没有遵循大陆法系国家的通例,将消灭时效(即我国的诉讼时效)一体适用于强制执行程序,而在诉讼时效之外另行规定了申请执行期限(1991年《民诉法》第219条)。该期限不仅远短于《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而且不能像诉讼时效那样可以中止、中断,容易导致债权人因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而失权,“赢了官司输了钱”,不利于保护执行债权。2007年修改《民诉法》,立法者明确规定了申请执行时效制度,执行时效不再是法定不变期间,而是诉讼时效之一种,从而在立法中真正贯彻了保护民事权利的精神。
《民诉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起算
-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经过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