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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在法律意义上指社会惯行的行为规则。它作为法的渊源,必须由社会力量承认,并经国家强制力保证。
在国家产生之前,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具有法的性质。自国家产生以后,当习惯被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时,习惯在法的领域里即具有重大的意义。
近现代资产阶级学者提出排除使用习惯法,首先是它同罪刑法定主义相抵触。但是在有些国家,习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具有影响。在英国,直至现在习惯法在社会生活中仍然有相当的地位。随着法制的日益发展,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也在逐渐向成文法过渡,习惯法的作用逐渐减弱。在我国,习惯只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并在个别情况下才作为法的渊源起作用。